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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準則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為導引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之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其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之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涵括之內容:
(一) 防止利益衝突:
1.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應予以迴避。例如,當公司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因特定交易而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
2. 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時,應予以迴避。
3.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公司有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仍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若有必要,應請涉及相關交易之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主動提出書面說明與公司有無潛在利益衝突之情況。

(二)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1. 公司不允許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公司不允許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3. 公司不允許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與公司競爭。
4.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5. 前述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之行為若對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將循法律途徑予以求償。

(三) 保密責任:
1. 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
2. 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若有造成損失除應懲處外,應循法律途徑予以求償。

(四) 公平交易:
1. 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
2. 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應循法律途徑予以求償。

(五)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1. 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
2. 若公司資產被偷竊、疏忽或浪費,應就管理失職部份予以懲處,必要時應循法律途徑予以求償。

(六) 遵循法令規章:
1. 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2. 透過定期訓練或宣導,確保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對相關法令已知悉。

(七)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已制定相關之流程機制,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 懲戒措施: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三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四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
施行
本準則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第一版董事會通過日 :103.03.24
第二版董事會通過日 :1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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